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充分发挥学院的资源优势,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建设,不断提高学院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面向社会和院内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工作。 第二条 原则 1.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建设的原则。要主动深入行业和企业调查研究,根据人力资源的需求动态科学制订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2.统一管理原则。为规范办学行为,形成整体势力,学院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工作,必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核。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在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工作中,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提高经济效益,努力扩大规模,使之成为学院新的经济增长点。 4.各教学系部为主体的原则。学院开展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以各教学系部为主体,依托专业、人才等资源优势,主动为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构职责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院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1.负责对全院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工作的总策划、总协调、总调度、总考核。 2.负责研究制定全院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 3.负责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工作目标的制定与分解,对全院各部门所负责的相关工作,界定职责范畴,做好内外协调及跟踪服务工作,并对其进行督查与考核,同时将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工作纳入学院对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4.负责建立完整的继续教育学院工作管理网络体系,并构建院系二级运作的工作管理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5.加强学院与企业、行业的联系,加大宣传力度,拓宽业务渠道,搭建为区域经济服务的桥梁。深入行业和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6.负责引导、协助系部寻求合作单位,丰富合作内容,拓宽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工作的广度及深度;积极为各系部联系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本科院校或行业、企业,并代表学院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或培训协议书,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7.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及自考学生的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电子信息注册、档案管理、毕业证书的办理及发放工作。并协助、指导系部进行招生宣传。 8.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受理、申报、资格审查、鉴定实施、证书办理和发放工作。 9.协调并处理好与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共同协作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工作。 10.做好本部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1.认真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开展各类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办事。 2.必须遵守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的前提下,鼓励开展相关的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业务。 3.培训项目必须由举办系部提交申请报告,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或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的精神,我院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负责。 第六条 培训、继续教育办学程序及学生管理 1.申请 培训、继续教育主办系部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培训或办学申请,内容包括:(1)社会培训名称、类型、形式(脱产,半脱产,业余)、起止时间、上课地点及学员食宿安排。(2)培训的目的、培训对象、招生规模。(3)培训班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教材(培训资料)及师资情况。(4)各项收费标准及成本预算。 2.填表 培训、继续教育主办系部应提前十个工作日,据实填写《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项目审批表》,一式三份(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和培训系部各一份),经办学系部主要负责人核准签字盖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审查(或同学院有关部门会签)通过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将办学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学院财务处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学院财务处单独立账。 3.签订《协议书》 各系部需与院外单位合作举办社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必须签订协议书,并依学院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4.检查督导 继续教育学院有责任对各系部开展的培训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和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等。 5.颁发结业证 在培训班结束时,结业学生的档案与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核发,并存档。 6.培训资料归口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 1.发布鉴定公告 (1)年初向本单位或社会发布本年度鉴定公告,内容包括:本年度鉴定次数,每次鉴定的职业、等级、适应范围、大致时间和类别,报考资格,咨询电话及有关说明。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应及时公告。 (2)每次鉴定前45天应向本单位或社会发布该次鉴定公告,内容包括:本次鉴定职业、等级、适应范围、具体时间、地点和类别,鉴定科目与方式,报名时间与地点,报考资格与应携带的证件资料,咨询电话及注意事项等。公告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 (3)公告发布前应周密计划,精心安排,公告要真实可信、实施可靠,不得随意乱发鉴定公告。 (4)公告发布后,做好报名受理前的宣传发动工作。 2.报名受理与收费 (1)按鉴定公告公布的报名时间受理报名,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有关要求对鉴定申报者的条件进行初审,认真审核鉴定申报者的身份证、原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单位(或社区、乡镇)出具的职业(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技能竞赛名次、技术成果证明等原件。 (2)符合申报鉴定条件的人员,在其上述证书、证明原件的复印件上盖上《原件已审》和鉴定所公章,并要求其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申请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还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技术论文以及单位的综合推荐材料;申请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二级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的,须提交专业技术论文或方案设计。 (3)报名结束后,将考生信息汇总录入《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做好考生信息校核,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4)申报鉴定人员和报名工作人员在报名中弄虚作假,经发现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并追究报名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5)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开具财政和税务部门统一核发的正式收据。 3.鉴定申报 (1)制定本次鉴定的实施方案。 (2)向相应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并提交有关材料。 (3)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含能力测评项目和国际合作证书项目)应在鉴定前22个工作日申报。其它类别的鉴定(含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应在鉴定前10个工作日申报。 (4)申报时,按标准向鉴定中心缴纳鉴定等级评定费或评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鉴定组织实施 (1)收到鉴定中心下发的《鉴定通知书》后,按照核准的考场编排打印考场编排结果、考生准考证;理论知识考试、外语考试、综合评审座位号,操作技能考核工位号;考场座(工)位排列表(一式两份,一份张贴在考场入口处,一份在鉴定前随试卷交主监考员或考评组长);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外语和综合评审考场职业分布情况汇总表。 (2)鉴定前5个工作日,向考生发放鉴定所(站)验印的准考证。 (3)收到鉴定中心(鉴定前三个工作日)下发的鉴定准备清单后,认真按照准备清单的要求落实本次鉴定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材料、工量具等,并按《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有关要求布置考场。 (4)试卷的交接与保管,按《保密制度》有关要求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严防丢失、泄漏和损坏等事故发生。 (5)在开考前一个小时启封考场,并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考场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生,召开全体考务人员(含监考人员)会议,根据本次鉴定实施方案的安排,明确各自的岗位与职责,宣布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全体考务人员(含监考人员)进入岗位。 (6)考前30分钟,方可允许考生进入考场,开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考生的应考准备(如完成智能化考试对考生的摄像工作等)必须就绪。 (7)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分别按《考评人员工作职责》、《监考人员工作职责》完成本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与监考工作。 (8)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尊重和协助考评组行使监督、检查、独立评分的权利,接受和支持督导人员的现场督导工作。 (9)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协助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考评小组搞好阅卷评分和登分汇总工作。按规定时间和有关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本次鉴定结果数据。 5.办证 (1)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通知书》、《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监考记录》、《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报告》、《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和经考评小组签字的考生成绩评分汇总表等相关材料上报鉴定中心领导审核,确认职业资格等级,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2)凭本批次鉴定通知单、缴费发票等到鉴定中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盖章、验印手续。 (3)认真核对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内容,将打印无误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给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均合格的考生。 第八条 经费管理及分成比例依据学院《系部包干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纪律与奖惩 1.每年年底学院对培训、继续教育和鉴定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开展好的系部、处室及生源单位,给予奖励。同时,学院鼓励广大教职工面向社会、企业和行业,联系并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信息,对于提供信息,并成功实施项目的实行奖励,经费来源从承办部门收入中支出。 2.各部门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举办培训班、颁发学历证明、单科证明和结业证书等。院内职工严禁以个人名义在院内外办学,严禁把院内生源介绍到院外办学单位以牟取私利,严禁外单位未经批准在院内开展办学、培训、鉴定等活动。按程序批准的,承办部门对参加学习的人员要严格管理,严明校纪校规,教育学员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如发现违反本管理行为,须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立即进行纠正;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继续教育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