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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人社函〔2017〕304号

    发布日期:2018-01-10  来源:未知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浏览次数:

    湘人社函〔2017〕30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厅直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妥善处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职业(工种)后续鉴定问题,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7〕15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22号)文件精神,凡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发证活动,一律不得使用证书管理系统打印相关证书和上网公布相关证书信息。

    二、对符合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要求,需继续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职业鉴定考试的,各市州、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对照182号文件规定的情形进行梳理分类,分别提出涉及的职业(工种)、数量和截至期限等,填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职业后续鉴定情况说明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已发布的鉴定公告或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证明或招生时“双证书”承诺书等),于10月31日前由市州人社局统一收集汇总(省厅直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须同时报送所在地市州人社局和厅鉴定中心),以书面形式报省厅,再由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报人社部备案后,方可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打印相关证书和上网公布相关证书信息。

    三、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职业,经按程序报备后,可根据考生愿意,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鉴定考核和相应补考工作。

    四、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已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统一鉴定职业除外),经按程序报备后,允许其在毕业学年申报鉴定,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五、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申报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可实施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职业(附件2)的鉴定考试,应按规定先取得相关职业等级鉴定资质后,方允许申报。

    六、对违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造成不能打印相关证书和上网公布相关证书信息的,后果由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鉴定机构负责,并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联系人: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部孙悦轩

    联系电话:073184900478、84900490(传真)

    QQ号:22330977

    附件: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职业后续鉴定工作情况说明表

    2.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可实施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鉴定职业名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印发

    (责任编辑: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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