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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5-09-22  来源:未知   作者:继续教育学院  浏览次数: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任务

    (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受理报名;

    (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4)汇总鉴定成绩,并负责报送鉴定中心;

    (5)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督导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6)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7)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规则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规程,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2、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鉴定规程;所有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人社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国家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开展鉴定的,受人社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可组织开发相应的题库或卷库,经审核通过后,由人社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运行使用;

    3、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考务管理,做好发布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鉴定实施、考场监管、证书核发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自觉接受主管单位的领导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和鉴定方式

    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或机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四、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程序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或申报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分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或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书等。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五、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注意事项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申报职业资格鉴定时要准备好照片、身份证以及证明自己资历的材料,参加正规培训的须有培训机构证明,工作年限须有本人所在单位证明,经鉴定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鉴定所(站)颁发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六、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鉴定要求和申报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执行。国家暂未颁发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的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初级工正规培训6个月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中级技能目标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的,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生。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我厅认可的高级技工培训半年以上;

    3、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学年的学生。

    (四)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和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者,可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鉴定与考评;

    (五)已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岗位(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革新、排除事故隐患和解决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技术问题方面成绩显著,具有组织培养高级工和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的能力,可申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鉴定。以上所称“本职业”,包括相关相近职业(工种),在申请晋级和转岗培训鉴定时,可合并计算工作时间。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具体资格条件按人社厅《关于组织部分职业(工种)开展技师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61号)的规定执行。

    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批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

    八、鉴定收费标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字[2001]328号)文件精神执行。

    九、鉴定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一律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收费,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向主管部门交纳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和技术等级、上岗操作证办证费。

    2、支付场地、设备折旧、考试原材料和能源消耗。

    3、职业技能鉴定的命题、阅卷、考务、检测所产生的费用。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财务实行核算,并接受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经费的收支情况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

    (五)对鉴定所及鉴定工种进行定期的成本核算,对鉴定所经费开支做到心中有数,合理使用。

    十、档案管理制度

    (一)努力学习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鉴定所的工作内容。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鉴定所的档案管理,保证鉴定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

    (二)做好每一批次的技能鉴定的原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大致将以下资料装订成一册:

    1、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原始资料;

    2、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原始资料;

    3、职业技能鉴定办证原始资料。

    (三)将每一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装订成册,并查看表中每一栏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

    (四)将每一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操样卷装订成册。

    (五)将每一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原始试卷装订成册,保存期三年。

    (六)对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场地、办公用品、鉴定设备、鉴定用工量刃具等建清单存档。

    (七)根据鉴定所的考评需要,定期对各工种考评员的申报工作,做好考评员的申报、培训、发证和复审等原始资料的归档。

    (八)做好鉴定所各类文件、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的归档工作;文件资料的发放、传递、送交和上报。

    (九)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如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工作守则、工作程序、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等。并列入档案管理的内容。

    (十)印鉴和印章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运行许可证》的保管和更换。

    鉴定所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鉴定所所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执行鉴定的各项工作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领导和依靠全所人员搞好鉴定所的各项工作。

    2、全面领导鉴定所的各项工作,对鉴定所的各项工作拥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3、领导制定鉴定所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全面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4、严格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规定,领导和组织鉴定所考工工作,保证考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5、领导制定鉴定所发展规则,建立健全鉴定所各项规章制度。

    6、主持、组织鉴定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7、主持、制定鉴定所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建立健全鉴定所各项规章制度。

    8、主持制定培训用教材、教具、仪器、仪表和鉴定用设备器材的购置,并责成有关人员如期完成计划。

    9、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所之间的经验交流。

    10、关心全所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生活,带领全所人员公正廉洁、勤奋工作。

    鉴定所副所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执行鉴定所的各项工作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协助所长,保证鉴定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具体安排鉴定所各项工作,负责协调鉴定所的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机构的作用。

    3、主持召开鉴定所工作会议,组织制定鉴定所考工工作计划,组织检查各项工作的进行情况,总结评比各项考工工作的完成情况。

    4、负责审定参考人员所考工种、等级,监督等级证书的发放工作。

    5、负责落实鉴定所发展规划,协助所长落实鉴定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计划。

    6、副所长在所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项目的工作,并协助所长切实抓好鉴定质量,不断提高技能鉴定的学术水平。

    鉴定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鉴定办工作人员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鉴定所的文书工作和协助主任处理日常行政工作。

    2、负责起草领导指定的文字材料,按时完成鉴定所文字材料的打印校对工作,负责鉴定所的公文报表的签收、拆封、登记、传阅、催办、归档等工作。

    3、协助主任召集各种会议,并负责通知和记录。

    4、负责填写“鉴定所大事记”,作好所“工作史”资料的积累以及考生登记、发放《准考证》、考生成绩归档、办证、发证工作。

    5、协助主任搞好接待和联络工作。

    6、认真履行保密制度,不得泄漏保密材料、文件及试卷内容。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考评人员岗位职责

    1、在实施鉴定前,了解鉴定计划,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和本次考评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2、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检查考核场地,测试鉴定所用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检验考核鉴定所用材料,核对准考证;

    3、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程序、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4、协助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相关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5、经常研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向鉴定中心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理论鉴定监考人员岗位职责

    1、开考前要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应参加考生的人数,宣布考试时间、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

    2、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持考场秩序。

    3、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不得与考生交头接耳,影响考生考试。监考人员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监考资格,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4、考试完毕后,要清点试卷,按试卷序号顺序集中装订密封,对考场记录签署意见,装袋后统一上交。

    六、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岗位职责

    1、协助鉴定所负责鉴定考核的现场监考工作,于考前三十分钟进入考场检查鉴定准备工作,安排好鉴定原材料、设备和鉴定工位;

    2、鉴定考评前十分钟开始点名,抽签和检查《准考证》,核对考生姓名和考号,组织考生按考号进入指定的考试工位。

    3、考生进入考试工位后,由监考人员宣布考题及有关规定要求,核对开考时间,统一宣布开考。

    4、本着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考场秩序和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考生应视情节轻重,提出给予扣分或考件作废的处理意见。

    5、监督考生按照秩序进行操作,教育考生在鉴定时不得乱拿他人的原材料和考件,违者给予扣分或停考的处理,并在监考纪录上登记备查。

    6、掌握鉴定进程和时间,监督各个阶段的鉴定情况,对超过规定鉴定时间的考生或超考情况,应记录在案。

    7、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替考生补换原材料或其它用具。

    8、监督考生遵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操作规程,操作完毕后及时清扫工位,剩余的原材料摆放到指定的位置,违者予以扣分。

    9、凡扣考生现场分的监考人员当面通知考生,说明扣分数目和扣分理由,并记录在案,现场分记入考生鉴定成绩。

    10、鉴定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实操鉴定现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配备、检查和分配好鉴定考评所需要的材料、工量刃具等有关物品,并及时分发到各个考核工位。

    2、负责制定鉴定考位编号工种、签号和有关示意图表的张贴。

    3、负责传送鉴定用品,并做到轻、快、平稳,不得损坏用品外形或故意延滞送交时间。

    4、协助监考人员检查设备、用具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5、鉴定完毕后,负责检查设备、工量器具的完好部况。

    6、协助搞好考生和工作人员鉴定期间地有产关服务工作。

    鉴定人员及考生守则

    一、考评人员守则

    1、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三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2、在经审核批准规定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工作,不得超规定范围考评。

    3、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4、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任务时应佩戴考评人员证卡,严肃工作作风。

    5、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

    6、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自觉执行对其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7、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8、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二、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必须佩戴明显的标记进入考场。

    2、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3、监考人员在考前三十分钟进入考场,检查工具、材料、设备等准备情况;考前十五分钟集合考生进入考场,检查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学生证》和抽签号,详细填写考场记录,宣读《考场纪律》;考前五分钟,将试卷、图纸、加工元器件发给考生,督促和检查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自己的姓名和考号。

    4、监考人员必须严守岗位,监考期间不准闲谈、看书报,不准谈论与考试有关的加工工艺等问题,不准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暗示加工方法。考生对试卷文字、符号等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5、监督考生独立操作严禁考生相互商议或代替操作,发现舞弊行为,先提出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参考资格。

    6、对考生安全、文明生产操作规程的现场评分,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

    7、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考生,提醒考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教育制止,切实保证考生的安全,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发现生病、受伤的情况,应及时报告考场负责人,由考场负责人指派专人陪同,找医务人员治疗,经医务人员确认不能继续参考者,应说服其停考。

    8、考试终点前十五分钟要提醒考生,终点时间一到要求考生立即停止操作,将考件和图纸或试卷交监考人员,清理设备和场地卫生后,退出考场。

    9、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制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考生进行指导和帮助。

    10、考前宣读《考生守则》等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考试时间,但不得占用考试时间;对因设备出现的误工情况,应及时登记起止时间,并通知考生,增补误工所耗时间。

    11、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对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考生守则

    1、考生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尊重监考人员,礼貌相待。

    2、考生必须佩戴好《准考证》,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学生证》抽签决定考位,在考前十五分钟进入指定的考位,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始考试或操作三十分钟后才允许交卷退出考场。

    3、考生到达考位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如:电源、工具、仪器、仪表,发现有损坏和不安全等现象,要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开始操作前,要根据试卷、图纸检查原器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若不符可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4、考生必须独立完成考试内容,不准相互商量和找人代作。

    5、考生不得询问有关工艺和检测等方面的问题,但对图纸或试卷印刷不清的情况,可在自己的工位上举手要求监考人员解答。

    6、考生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和工作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文明生产,爱护考场设备、设施,严防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7、考生在操作过程中,不准吸烟,不准吃食物,不准随便走动。需上厕所时,先须经监考人员允许。

    8、考生考件完成后,连同试卷、图纸一起交监考人员写打考号,登记验收后,方能退出考场。

    9、考试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将工件和图纸、试卷交监考人员验收,登记编号后才能退出考场。

    10、考生退场前,须及时清理设备、工具等,退场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围观和喧哗。

    11、考生因受伤、生病经医务人员确认不能继续考试者,应停止考试。

    12、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规章制度,经警告不听劝者,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当场考试,舞弊者考件作废,取消参考资格,对违纪、舞弊情节严重者,作出严肃处理。

    四、保卫人员守则

    1、服从考场负责人的安排和指挥,履行保卫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考试期间一律凭鉴定所核发的《准考证》和其他有效证件进入考场,保卫人员有权禁止无证人员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后,负责考场外的流动巡逻。

    4、为使考场保持安静,凡考试出场后仍在考场附近逗留的考生,保卫人员应及时予以劝走。

    5、加强警卫工作,保护考场人员安全。

    6、保证考场安全,谨防不法分子有意破坏。

    五、医务人员守则

    1、医务人员必须服从考场负责人的安排和指挥,热情为考生和工作人员服务。

    2、配备好各种常用药品,发现有生病和受伤的情况,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医护治疗。

    3、凡遇重病号或本医务人员无条件治疗的伤病,应尽快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4、坚守岗位,不得串岗、离岗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鉴定考试纪律要求

    一、理论知识考试考场纪律

    1、考生佩戴好《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生迟到三十分钟禁止进入考场。

    2、不准携带任何资料和物品,已带入考场的一律交指定地方集中保管,不交者视情节扣分或不准参加考试。

    3、考生须将姓名、考号按要求写在装订线内,不得在考卷内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任何标志,违者试卷作废。

    4、答卷应使有蓝黑钢笔、圆珠笔书写,答案要求干净、整齐、字迹清楚。

    5、开考铃响后方可开始答卷,试卷不清考生可举手提问,但不准与他人交头接耳,不准夹带任何纸条或资料,不准抄看他人试卷,违者视情节予以扣分或试卷作废。

    6、交卷后主动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议论,不听劝者酌情扣分。

    7、考试结束铃响后,全体考生立即起立,停止考试,将试卷放在桌面上,然后退出考场。

    二、技能操作鉴定考场纪律

    1、考前十分钟,考生佩戴好《准考证》按考号顺序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不准入场,非参考者和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所到指定的考位,认真听取主考人员宣布考题及要求,在开考信号发出前,不得乱拿原料、工具等物品和动手操作。

    3、考生入场时,不许携带任何资料、图片和辅助材料。

    4、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操作,但不得提问,不得抢占工具和设施,不得偷看他人操作,不得商议合作,不得偷拿他人考件,操作每个项目之前和结束之后要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5、考生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注重安全生产,不得浪费原材料,不得损坏工具、设备,违者酌情扣分并赔偿损失。

    6、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在考场吸烟、喧哗、吵闹、打架等,对不服从管理,并经警告后仍不改者,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当场考试。

    7、考试结束后,考生按规定清台,作为文明生产评分依据,清台完毕报告监考人员,经验收同意后方能离开考场。

    8、为严肃考场纪律,考场实行封闭管理,监考人员不得与考生交谈,以防影响考生情绪,更不得徇私舞弊,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三、考生违纪处理条例

    1、有下列违纪者,考件作废:

    ⑴、考试终止铃响后,考生继续作业者。

    ⑵、相互协作完成考工者。

    2、有下列违纪者,取消考工资格:

    ⑴、冒名顶替参加考工者。

    ⑵、对违纪考生,不听劝阻并扰乱考场秩序者。

    3、对无理取闹,破坏公物,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交考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处理。

    4、对于考件作废,取消考工资格的处理:先由监考人员提出意见,经考场办公室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写明问题的性质和处理意见,由监定所长签名以示负责。

    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初级工正规培训6个月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生在本职业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1、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证书3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不少于10年;

    3、大专毕业生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初、中、高申报材料

    1、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2、同底照片二寸一张(证书)、一寸二张(核准表)

    3、工作单位证明(应写明该考生在单位从事工作的工龄和工种,正规的培训经历。)

    4、在报考比原有等级高的考生,应在报考时将原有已合格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一份一同附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或累计17年以上者;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或累计1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者;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或累计12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后,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5、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6、相关专业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或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7年或累计19年以上,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者;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或累计1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后,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5、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现从事本职业一线生产(经营)工作者。

    六、破格条件

    1、有本专业(职业)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者;

    2、技术革新项目年创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并获省级技术革新三等奖或地级技术革新二等奖以上者;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确有高超的操作技能,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获企业或上级表彰者。

    (责任编辑: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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