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17〕10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有关机构: 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精神,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考务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单位收取,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试卷印制、办公设备设施购置、鉴定考试软件开发维护以及远程监控技术支持与服务、证书打印系统开发维护管理等;考试费由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单位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对象收取,主要用于上缴考务费、人员办公经费、报名组织、场地租赁、设施设备购置、原辅材料耗费、能源消耗、试卷保密、工件检测、阅卷评分、论文业绩评审、监考巡考、质量督导等相关费用。职业鉴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按不同职业鉴定考试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使用等成本和技术含量,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职业划分为A、B、C三类(附件2),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要求需继续开展后续鉴定的职业,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0〕64号)进行分类。后续鉴定结束后,停止执行。 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包括新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其分类建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不合格人员需补考的,补考一门的按补考科目的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免考务费;补考多门的按补考科目的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 四、对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促进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补贴。 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鉴发〔2015〕1号),部鉴定中心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4元/人次的标准向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单位收取的考务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代收到省国库后,如数上缴中央国库。 六、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执收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七、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考试)培(培训)分离”原则,不得以鉴定考试为名,混收培训费、教材费,并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或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亮证收费,自觉主动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应遵守国家、省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理、规范使用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继续教育学院) |